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83至88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71號、第5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等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同條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陳慧玲前於109年6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9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21日釋放出所,並與另案111年3月間之施用毒品案件併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其另於111年7月、112年2至4月及同年7、8月間多次施用毒品之案件,因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故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83至88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71號、第5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編號8「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7、編號9「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以乙醇溶液沖洗,並對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如附表編號6、編號8所示之物及沾附殘留於編號7、編號9「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上之成分,均為毒品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用以盛裝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共6只;如附表編號6、編號8所示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及如附表編號7、編號9「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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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米黃色粉末1包(淨重:2.54公克、驗餘淨重2.43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04公克,應予更正】 、純度1.76%、純質淨重0.04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85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62號卷第147頁) |
| | ①米白色粉末1包(淨重2.04公克 、驗餘淨重2.02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85公克,應予更正】、純度41.51%、純質淨重0.85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 ①白色粉末1包(淨重23.43公克、驗餘淨重23.01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③純度(聲請意旨誤載為純質淨重 ,應予更正)低於1% | |
| | ①粉末2包(合計淨重1.15公克、驗餘淨重1.14公克、純度22.98 %、純質淨重0.26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6090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卷第121頁) |
| | ①白色粉末1包(淨重0.018公克、驗餘淨重0.0130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83號卷第159、160頁) |
| |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892公克、驗餘淨重0.8842公克 )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①毛重:128.31公克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322、驗餘淨重0.8272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599號卷第93頁) |
| | ①毛重7.1136公克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