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偉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187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27054號)被告張兆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確定,茲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基隆關112年10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2103089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HDMITWKBC字第00000000號及113年4月18日HDMITWKBC字第20240418號函暨附件影本、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既為上開商標法第98條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偵字卷第99至100頁)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10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2103089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HDMITWKBC字第00000000號及113年4月18日HDMITWKBC字第20240418號函暨附件影本在卷(偵字卷第35至60頁)足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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