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潘俊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