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89號
原 告 明光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佰森
被 告 曾春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