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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5589號、114年度調偵緝字第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8行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A02、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分別對林子安恫以附表1所示之言語,以此方式迫使林子安於同日22時許、翌日(27日)1時46分許,在其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張貼如附表2所示之道歉文於貼文與限時動態,使林子安為無義務之事」。
 ㈡犯罪事實欄二第1至2行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A02與賴正芳(所犯傷害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簡字5918號判決確定)為朋友」。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⒎⒏之記載應更正為「⒎告訴人林子安限時動態截圖2份。⒏告訴人林子安與同案被告許祐瑋之LINE對話紀錄1份。」。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補充「⒒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918號判決影本1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與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間,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強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賴正芳間,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無故侵入住宅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遇事竟不知理性處理,竟僅因同案被告許祐瑋與告訴人林子安有情感糾紛,即率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與同案被告共同使告訴人林子安行無義務之事,足認其法治觀念淡薄;復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方式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阮氏安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又恣意傷害告訴人阮氏安,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未與告訴人林子安、阮氏安和解或賠償,及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昱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589號
                 114年度調偵緝字第223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劉耀文、李曉娟(左2人涉犯強制,另行起訴)為朋友,許祐瑋(涉犯強制,另行起訴)與劉耀文為甥舅,因許祐瑋不滿林子安介入其與前女友蘇琪雯之感情,遂與A02、劉耀文、李曉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7月26日20時30分許,與林子安相約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談判,A02則對林子安恫以附表所示之言語,以此方式脅迫林子安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傳如附表2所示之道歉文於貼文與限時動態,使林子安為無義務之事。
二、A02與賴正芳(涉犯傷害,另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朋友,因不滿阮氏安、杜明新與其友人喧嘩,遂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居之犯意聯絡,於113年3月16日21時42分許,未經阮氏安同意,進入阮氏安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居所,復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址徒手壓住阮氏安脖子、推倒阮氏安並徒手毆打阮氏安頭部,致阮氏安受有頭皮挫傷、左側手肘挫傷紅腫、左側胸壁挫傷紅腫等傷勢。
三、案經林子安、阮氏安分別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犯罪事實一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同案被告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⒊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⒋證人蘇琪雯於警詢中之陳述。
 ⒌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
 ⒍現場錄音譯文1份、檔案光碟1張。
 ⒎告訴人現實動態截圖2份。
 ⒏告訴人與被告許祐瑋之LINE對話紀錄1份。
 ㈡犯罪事實二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告訴人阮氏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正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⒋證人杜明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⒌證人阮綻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⒍證人裴文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⒎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⒏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⒐到場員警密錄器檔案截圖1份。
 ⒑杜明新現場拍攝影片截圖1份、檔案光碟1張。
二、所犯法條:
 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6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告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恐嚇部分,應屬強制告訴人刊登道歉文章之手段,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份僅涉犯強制罪,無需另論以恐嚇罪嫌。
 ㈡核被告所為,於犯罪事實一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於犯罪事實二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居所等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與同案被告許祐瑋、李曉娟、劉耀文就上開犯行具有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侵入住居部分與同案被告賴正芳具有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涉犯上開3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凌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鍾雅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
編號
檔案時間
內容
1
00:08:30
許祐瑋:干,開賓士,操,很屌,有房子有車有錢,要幹你們兩個人狗男女湊一對去好了,幹嘛這樣折騰我
A02:呦,你這麼有錢呦
林子安:沒有,我沒有錢
A02:這麼有錢
林子安:我没有錢
A02:我好喜歡有錢人喔
李曉娟:喔志遠哥,他是演奏家,如果你要把他綁到哪裡都可以,你懂意思嗎,山上演奏家
2
00:18:01
許祐瑋:你知道我阿舅(指劉耀文)是流氓(台語)嗎,他應該有講,他什麼都會講
李曉娟:欠一個道歉
林子安:我覺得我欠威力一個道歉
李曉娟:那你今天是來道歉對不對
林子安:很真誠的道歉
李曉娟:我問你
許祐瑋:不要不要不要,他IG發一發就好,叫他IG發一發就好
李曉娟: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問他嘛,我跟前面那個男生一樣問你,然後你走進來,我說我要道歉,來,我殺你,我打你,我跟你說對不起,你可以接受嗎
A02:要嗎
3
00:25:04
李曉娟:來聽一下阿舅說什麼
劉耀文:沒有,我今天不管你們什麼樣,發什麼關係,你今天帶一個人下去吃藥,你這樣把他牽下去吃藥,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
許祐瑋:你他媽到底為什麼
劉耀文:我跟你講這句話,這件事情是很嚴重,你把人家帶下去吃藥,這件事情是很嚴重,光刑責就很重,餵藥就很重啊
4
00:26:38
許祐瑋:想要賞他巴掌,我說你要賞,你再的時候再(語意不清)
李曉娟:因為做什麼,我跟你講,跟你們講,你既然在做一件事。要三思,而後你既然做,你就要承擔那個後果
許祐瑋:真的這兩個都該死,只是我拍謝,我在心裡柔,我不想要打他,你要打你要怎麼打他,打死他我不在乎,我今天不管他,我不會自己動手
李曉娟:有啦,今天阿舅有問說要揍人嗎不用,要擄人嗎不用
許祐瑋:換說的人綁一綁殺掉,埋山裡好了,這邊幾個大佬都做過
李曉娟:新聞那些不是報假的,那還好你今天有來,沒有來你往後的路你也不用走
5
00:49:29
李曉娟:我跟你講,做什麼你就要承擔什么,你既然做是事實就要承擔,逃避沒有用,你懂意思嗎
A02:因為已經進來了,走不了了
6
00:50:30
李曉娟:他發這個我跟你講他的你的演奏事業也不用做,但你不發我你可能更難看
許祐瑋:對你不發可能更難看
7
01:04:09
許祐瑋:他不痛不癢的就走出去了
李曉娟:對,所以我要他們付出一點代價,不能平安無事這樣走出去
A02:一個手指頭


附表2
項目
內容
道歉文第一版
對不起Willy
我在這邊很鄭重地說聲對不起
我做了很不對的事情
我介入了Willy的感情
然後跟對方的女友發生性關係
甚至發生了四次
其中兩次我還給對方搖頭丸
其中一次還拍了影片
我真心知道自己犯了錯
我也向所有看到的粉絲觀眾道歉
我做了非常不好的事
我很渣,渣了六年,
傷害了很多愛我的人
真的對不起
道歉文第二版
對不起Willy
我在這邊很鄭重地說聲對不起
我做了很不對的事情
我介入了Willy的感情
然後跟對方的女友發生性關係
甚至發生了四次
我真心知道自己犯了錯
我也向所有看到的觀眾粉絲道歉
我做了非常不好的事
我很渣,渣了六年,
傷害了很多愛我的人
真的對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