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126、4238、4239、4240、42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家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連玲玲、李家哲為母子,共同或分別為下列行為」應更正為「李家哲分別為下列行為」。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至6行「連玲玲、李家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3時59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拾得陳潔瑩遺失之華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聯絡,將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李家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3時59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拾得陳潔瑩遺失之華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後,竟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未交付與警察機關辦理招領,而侵占入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
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第4行「日式豆皮壽司2包(價值新臺幣【下同】98元)...」應更正為「日式豆皮壽司2盒(價值共新臺幣【下同】98元)」。
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第4至5行「豪華海鮮雙手捲2個、日本生巧克力脆皮閃電泡芙2個(共價值138元)」應更正為「豪華海鮮雙手捲2個(價值共118元)、日本生巧克力脆皮閃電泡芙2個(價值共138元)」。
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附表一應更正如本判決所示附表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附表二應更正如本判決所示附表三。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家哲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土城分公司114年3月31日114年家福土城字第20250331001號函」、「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函覆之交易明細」、「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浮洲橋站函文暨交易明細」、「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遠傳(發)字第11410313647號函」、「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交易明細」、「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光華分公司函覆交易明細」、「家樂福三重重陽店函覆交易明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5日全館字第1287號函暨交易明細」、「日式豆皮壽司商品價格標籤」。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而得論以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若以詐術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另向電信公司盜刷信用卡申辦取得手機門號暨通訊、網路服務,係由電信公司提供「電話通訊」及「網際網路」之服務,尚非具體之現實財物,應屬取得服務性質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係持本案信用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該等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含編號11之線上遊戲點數、編號40之預付型門號搭配網路及通話服務),自屬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無訛。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編號11持本案信用卡消費購得遊戲點數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被告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抑或不法財產利益,且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度並無不同,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不利影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二編號1至3、4至7、8至10、11至13、14至17、18至20、21至22、23至26;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載時、地,分別先後竊取財物,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始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先後於附表編號三所示時點,持本案信用卡在不同店家盜刷消費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概括犯意,以達詐取財物之目的,客觀上於密切接近之時點,以相同手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為其整體犯罪計畫之一部分,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㈦按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足見接續犯之成立,在客觀上係以時、空密接性或機會同一性為前提要件,倘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透過同種類侵害行為持續、緊密而不間斷之實行,或利用同一機會就同一構成要件之數個行為反覆為之,並均侵害同一法益,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或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倘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則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予以一罪一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65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3、4至7、8至10、11至13、14至17、18至20、21至22、23至26之各次竊盜犯行,犯罪地點及侵害法益雖相同,惟犯罪時間均相隔1日,非同日接續實行,犯罪時間明顯可分,可見被告就上開各次竊盜犯行均係基於獨立犯意為之,是被告上開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所為之各次竊盜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自有未洽,併此敘明。
㈧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犯之竊盜罪(共8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之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犯之竊盜罪;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犯之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少壯,具正常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慾圖便竊取告訴人邱政嘉、柯信安及王思婷管領之財物,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又侵占告訴人陳潔瑩遺失之信用卡,復盜刷本案信用卡消費,提高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對信用卡交易之安全有所損害,並侵害告訴人陳潔瑩之財產權,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及詐得之財物價值,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96號卷第203頁)、未與告訴人4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渠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犯竊盜數罪及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分別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欄所示之刑,符合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執行刑之規定。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開犯行,所犯均為財產法益之罪,侵害法益類同,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復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楚,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就犯罪事實欄一、㈡盜刷信用卡購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犯罪事實欄一、㈢竊得之日式豆皮壽司2盒;就犯罪事實欄一、㈣竊得之豪華海鮮雙手捲2個、日本生巧克力脆皮閃電泡芙2個,均為其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4人,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追徵之。
㈡次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侵占之本案信用卡1張,固為其犯罪所得,然未據扣案,且具有信用交易之專屬性,倘告訴人陳潔瑩申請掛失、補發信用卡,即失原有功能且價值甚微,如諭知沒收或追徵,將耗費相當司法資源,有違比例原則,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璿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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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7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10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17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至26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0品項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日式豆皮壽司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李家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豪華海鮮雙手捲貳個、日本生巧克力脆皮閃電泡芙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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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2根(價值共66元)及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價值共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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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3根(價值共99元)及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價值共56元) |
| | 地瓜2個(價值共100元)及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價值共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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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價值共56元)及墨西哥巧克力麵包2個(價值共50元) |
| | 菠蘿奶酥麵包2個(價值共70元)及麥香阿薩姆奶茶1瓶(價值共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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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瓜2個(價值共100元)及舒跑2瓶(價值共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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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瓜2個(價值共100元)、阿華田鐵鋁罐1罐(價值共30元)及麥香奶茶鐵鋁罐1罐(價值共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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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4根(價值共132元)、AB原味優酪乳1瓶(價值共49元)及統一陽光糙米漿1瓶(價值共20元) |
| | 麥香阿薩姆奶茶1瓶(價值共55元)、舒跑運動飲料1瓶(價值共45元) |
| | 熱狗2根(價值共66元)及立頓原味奶茶2瓶(價值共30元) |
| | 哆啦A夢M包1個(價值共30元)、巧克力派司1個(價值共30元)及香濃花生1個(價值共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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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4根(價值共132元)及阿薩姆奶茶2瓶(價值共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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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2根(價值共66元)及可爾必思2瓶(價值共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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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瓜2個(價值共100元)及立頓原味奶茶3瓶(價值共45元)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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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一超商-溪崑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72號1樓) | | |
| | 家樂福-板橋大觀店 (新北市○○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 |
| | 家樂福-板橋大觀店 (新北市○○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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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 家樂福-三重重陽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 1、七小喜多包 2、家福花生雙餡麻糬 3、家福巧克力夾心酥 4、兩用袋(13.9L) 5、生活泡沫綠茶(590ml) 6、保力達冰火金黃香檳 7、保力達冰火檸檬 8、保力達冰火葡萄 9、火速瓦斯罐(四入裝) 10、超值洗潔精 11、科學麵-原味(包) 12、統一辣味蔥燒牛肉 13、摩卡醇濃二合一咖啡 |
| | 家樂福-三重重陽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 1、福樂巧克力牛奶 2、伯朗藍山風味 3、芝麻蛋捲(60g) 4、雪碧汽水(2L) 5、銅鑼燒紅豆口味 6、新貴派花生 7、孔雀捲心咖啡(63g) 8、台糖貳號砂糖 9、威化餅-巧克力 10、兩用袋(13.9L) 11、芬達橘子汽水(2L) 12、光泉原味米漿(400ml) 13、科學麵-原味(包) 14、維力大乾麵地獄辣椒 15、統一辣味蔥燒牛肉 16、統一肉骨茶(包) 17、奧利奧巧克餅乾 18、LOTTE黑巧克力派 19、味味A肉骨茶麵 20、LD25BT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1、義美奶茶 2、150點GASH點數 3、遊e卡50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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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1、大滿足香辣涼麵 2、一配海陸雙拼手卷 3、日式豬排佐咖哩歐姆蛋燴飯 4、輕乳酪巧克力三明治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1、麥香奶茶 2、一配典藏蜂蜜蛋糕 3、一配蜜雪蛋糕 4、一配重黑巧克力蛋糕 5、大滿足麻醬涼麵 6、一配菠蘿麵包 7、日式豬排佐咖哩歐姆蛋燴飯 8、星一麻辣燙 9、一配菠蘿奶酥麵包 10、健酪原味乳酸飲料 11、生活泡沫綠茶 12、新北市環保兩用袋(大型) 13、可爾必思葡萄乳酸菌飲料 14、三福鮮奶油布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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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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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樂福-板橋大觀店 (新北市○○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 |
| | 台亞板橋浮洲橋站-自助加油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1、一配蜜雪蛋糕 2、一配菠蘿奶酥麵包 3、乖乖玉米脆條-五香口味 4、麥香奶茶(溫罐) |
|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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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 車容坊三重站-自助加油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
| | 車容坊三重站-自助加油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 | | | 1、統一陽光糙米漿 2、桂冠奶油培根義大利麵 3、桂冠蝦仁炒飯 4、免洗塑膠杯(170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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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多力多滋起司組合包 2、新貴派大格蘇-之麻豆奶 3、維力炸醬麵包面 4、乖乖五香玉米點心 5、維力大乾麵地獄辣椒包面 6、最划算捲心酥巧可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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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傳電信-三重集成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 | IPhone 14 Pro Max 128G紫色手機 |
| | 遠傳電信-三重集成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 | 預付型門號,搭配5G易付30日飆網包送$100國內通話費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12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238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239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240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241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玲玲、李家哲為母子,共同或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李家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菜寮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邱政嘉所管領、置於架上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得手,未結帳即至2樓用餐區食用完畢。
㈡連玲玲、李家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3時59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拾得陳潔瑩遺失之華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聯絡,將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本案信用卡在特約商店小額消費時,不須核對持卡人身份,而無庸支付現金或簽名之特性,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持本案信用卡以感應刷卡之方式盜刷本案信用卡購買商品,使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誤認為係持卡人本人消費,而交付商品。
㈢李家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4月8日15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三重集美店」,徒手竊取該店店員柯信安所管領、置於架上之日式豆皮壽司2包(價值新臺幣【下同】98元),得手後離去。
㈣李家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5月2日13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三重成佳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王思婷所管領、置於架上之豪華海鮮雙手捲2個、日本生巧克力脆皮閃電泡芙2個(共價值138元),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邱政嘉、陳潔瑩、柯信安及王思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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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畫面(113年度偵字第8702號卷第33-77頁) | |
|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2日個行安字第1120033282號函暨所附刷卡明細(113年度偵字第17798號卷第19-21、61頁) 2.監視器畫面(113年度偵字第17798號卷第23-54頁) | |
| 監視器畫面(113年度偵字第23731號卷第11頁) | |
| 監視器畫面、檯帳分析(113年度偵字第28779號卷第11-15頁) | |
二、核被告李家哲就犯罪事實㈠、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連玲玲、李家哲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罪事實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家哲就附表一所示數次竊盜之行為,及被告2人就附表二數次盜刷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連玲玲所為上開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2罪間,被告李家哲所為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及3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力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彭文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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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2根(66元)及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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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3根(99元)及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56元) |
| | 地瓜2個(100元)及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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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elect巧克力奶茶2瓶(56元)及墨西哥巧克力麵包2個(50元) |
| | 菠蘿奶酥麵包2個(70元)及麥香阿薩姆奶茶1瓶(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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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瓜2個(100元)、阿華田鐵鋁罐1瓶(30元)及麥香奶茶鐵鋁罐1瓶(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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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熱狗4根(132元)、AB原味優酪乳1瓶(49元)及統一陽光糙米漿1瓶(20元) |
| | 麥香阿薩姆奶茶1瓶(55元)、舒跑運動飲料1瓶(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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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哆啦A夢M包1個(30元)、巧克力派司1個(30元)及香濃花生1個(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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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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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一超商-溪崑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72號1樓) | |
| | 家樂福-板橋大觀店 (新北市○○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
| | 家樂福-板橋大觀店 (新北市○○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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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家樂福-三重重陽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家樂福-三重重陽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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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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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集美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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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樂福-板橋大觀店 (新北市○○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
| | 台亞板橋浮洲橋站-自助加油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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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統一超商-集成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 |
| | 車容坊三重站-自助加油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 全家便利商店-三重環北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 | |
| | 車容坊三重站-自助加油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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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遠傳電信-三重集成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 遠傳電信-三重集成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