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 請人即
被害人之母 陳銀美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陳銀美參與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翰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劉孟南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086號、第17430號),認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陳銀美為本案被害人阮振隆之母,屬同條之38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意旨誤載為被害人,及屬同條第1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均應予以更正),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之被害人死亡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而被害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聲請人則為被害人之母,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