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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思瑀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方國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思瑀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8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方思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始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到案。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均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5年5月13日予以羈押。再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2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前述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15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