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告訴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宋貫宇律師
陳怡潔律師
被 告 張立
簡士傑
黃翊華
廖彥鈞
賴佩君
涂鈞翔
劉子隆
陳紫瀅
汪承民
陳肇一
楊崧生
翁維謙
邱玉容
鍾國鑫
許焱騰
黃閔裕
陳鴻文 (已歿)
上列被告張立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