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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良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