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逸翔
被 告 呂逢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91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戴逸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呂逢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及現金(扣除編號4其中新臺幣1萬2,200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戴逸翔、呂逢澤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底、7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五福臨門」、「David」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戴逸翔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呂逢澤則擔任則擔任監控車手、收水者。渠等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組長》禹丞Sunny」與張靖誼聯繫,向張靖誼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4年7月8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面交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投資款項。集團成員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五福臨門」則指示車手戴逸翔負責至上址向張靖誼收取款項,另指示監控手呂逢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附近徘徊監控、等待收水。戴逸翔則於同日17時13分許,前往上開地點向張靖誼收取款項,旋為在場埋伏之警員逮捕而未遂,並當場扣得戴逸翔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及現金。另於同日17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逮捕呂逢澤,並扣得呂逢澤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品及現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逸翔於偵查中、本院訊問及審理中;被告呂逢澤於本院訊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至11、84至86、92至94、97至98頁;本院卷第45至49、61至66、103至11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靖誼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合(見偵卷第18至19頁),復有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㈠被告戴逸翔扣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49至50、51至53頁)、㈡被告呂逢澤扣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54至58、59至72頁)、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現場照片(見偵卷第38至4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2至24、26至28頁)、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見偵卷第32、35頁)、警員114年7月8日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6至37頁)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又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五福臨門」、「David」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已著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戴逸翔於本案行為後,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羈押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嗣後本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是應認被告戴逸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屬自白。被告呂逢澤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雖否認犯行,然嗣於114年7月9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訊問時已坦承犯行,且嗣後本院審判中亦均坦承犯行,是應認被告呂逢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屬自白。又被告2人尚未取得財物即當場為警查獲而未遂,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就本案已另獲有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可得繳交,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輕之。
㈥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就所涉洗錢未遂部分固均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且無所得財物可以繳交,然此部分因與其等所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行為,依想像競合犯而從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併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因貪圖報酬,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分別擔任車手、監控及收水,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訛騙告訴人,幸於被告戴逸翔向告訴人收款時,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損失始未擴大,被告2人所為業已紊亂社會秩序,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再考量被告戴逸翔擔任車手、被告呂逢澤負責收水及監控車手,居於詐欺集團中後端,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或實行詐騙者,其等犯罪情節、參與程度與主觀惡性較輕;復參酌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雖有意與告訴人調解,然告訴人經通知未到庭;兼衡本案犯罪所生危害、損失程度,暨被告戴逸翔自陳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酒店少爺、無需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被告呂逢澤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做工、無需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物,均供被告2人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係(見本院卷第46至47、62、65頁),且依前揭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9至53、54至72頁),可見被告2人確有使用前揭附表編號1、2、5、6所示手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現金2萬2,200元,據被告戴逸翔供稱其中1萬元係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交付之車資,另1萬2,200元係向女友商借及自己存款欲繳房租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現金其中1萬元,雖非本案之犯罪所得或洗錢標的,然依前開規定意旨,就查獲行為人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行為人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是依被告戴逸翔前開所述,可知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現金其中1萬元,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戴逸翔用於實行詐騙所需之車資花費,足資認定此部分有高度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爰依前揭規定一併宣告沒收之。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現金其中1萬2,200元、附表編號8之現金500元,被告戴逸翔供稱:係向女友商借及自己存款欲繳房租的錢等語;被告呂逢澤供稱:係做工的工資等語(本院卷第47、64至65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現金與本案有關,或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則不應於本案予以沒收,併此敘明。
㈣被告2人固參與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惟就本案犯行因屬未遂,被告2人亦否認實際獲有報酬(見本院卷第47、64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已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2人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偵查起訴,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