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交付/繳費/轉帳時間 (含匯款、儲值、超商繳費、線上刷卡或交付款項時間) |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含匯款、儲值、超商繳費、線上刷卡或交付款項金額)
| 面交/儲值/匯入帳戶 (含銀行帳戶、儲值之虛擬帳戶、超商繳費之代碼、線上刷卡指定之商店或當面交付款項地點) | |
| | 朱奕嘉於113年4月15日17時30分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Juny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許翌晟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及超商代碼繳費。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逸鴻所有)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翌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8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許翌晟提供之統一超商ibon繳費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87至92頁)。 ⒊本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59至60頁)。 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99頁)。 |
| | | | |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 |
| | | | |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 |
| | 朱奕嘉於113年4月22日2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Juny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呂紹聖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紹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94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呂紹聖提供之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宅急便查詢系統、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偵一卷第97頁反面至第113頁反面)。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 |
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朱奕嘉於113年4月24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Juny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郭育成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育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14頁、第117頁)。 ⒉告訴人郭育成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偵一卷第119頁至第120頁反面)。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 |
| | 朱奕嘉於113年4月24日16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吳宇豪」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模型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模型之不實訊息,適蔡宗男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00頁至第101頁反面)。 ⒉告訴人蔡宗男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四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7頁)。 ⒊智冠科技公司之MyCard會員點數儲值資料(見偵四卷第440至466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4月26日18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吳宇豪」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林孝嶧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孝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260頁反面至第261頁)。 ⒉告訴人林孝嶧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四卷第264至265頁)。 ⒊智冠科技公司之MyCard會員點數儲值資料(見偵四卷第440至466頁)。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4月30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林冠冠」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陳力綸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力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358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力綸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宅急便查詢系統擷圖(見偵四卷第363至365頁)。 ⒊智冠科技公司之MyCard會員點數儲值資料(見偵四卷第440至466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資料、會員基本暨儲資明細資料(見偵九卷第19至21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5月3日9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吳宇豪」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手機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適李熒晞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熒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227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李熒晞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四卷第231至233頁)。 ⒊智冠科技公司之MyCard會員點數儲值資料(見偵四卷第440至4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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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6;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朱奕嘉於113年5月8日15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Juny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高暐正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暐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30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高暐正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132頁至第135頁反面)。 |
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5;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朱奕嘉於113年5月9日13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Juny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陳威存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威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22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威存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124至129頁)。 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9日智法字第1141229001號函文及檢送之MyCard儲值交易明細及會員匯查資料(見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79至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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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奕嘉於113年5月29日11時24分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en Ya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吳博凱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金珠所有) |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博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97頁反面至第198頁)。 ⒉告訴人吳博凱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四卷第198頁反面至第199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5月31日19時21分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吳宇豪」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林冠廷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274頁反面至第275頁)。 ⒉告訴人林冠廷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宅急便查詢系統擷圖(見偵四卷第275頁反面至第278頁)。 ⒊智冠科技公司之MyCard會員點數儲值資料(見偵四卷第440至4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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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奕嘉於113年6月7日18時51分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吳宇豪」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遊戲點數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遊戲點數之不實訊息,適張時造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時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330頁反面至第331頁)。 ⒉告訴人張時造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四卷第331頁反面至第334頁反面)。 ⒊智冠科技公司之MyCard會員點數儲值資料(見偵四卷第440至466頁)。 ⒋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97頁)。 |
1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3;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 | 朱奕嘉於113年6月29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Yudj Jssjd」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蔡淞貿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淞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十一卷第31至35頁)。 ⒉告訴人蔡淞貿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十一卷第37至45頁)。 ⒊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9月27日國科字000000000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彰化銀行新臺幣單筆轉帳明細(見偵十一卷第21頁至26頁反面)。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7月4日23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en Ya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模型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模型之不實訊息,適丁宏明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宏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3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丁宏明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四卷第138頁至第140頁反面)。 ⒊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7月19日國科字第113071901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彰化銀行新臺幣單筆轉帳明細(見偵十卷第15至17頁)。 ⒋艾莉公主科技有限公司113年8月20日艾莉字第1130820001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訂單圈存通知(見偵十卷第9至14頁)。 ⒌證人林煜崴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見偵十卷第117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8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en Ya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劉嘉詳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嘉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84頁至第86頁反面)。 ⒉告訴人劉嘉詳提出之匯款整理表格(見偵四卷第87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4年12月9日一前鎮字第164號函文及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代收專戶交易明細查詢(見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27至33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16日15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Yu Sin」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貼文中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劉晏瑄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晏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96頁反面至第198頁)。 ⒉告訴人劉晏瑄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200頁反面至第2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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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17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Yu Sin」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貼文中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王予岑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予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90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王予岑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反面)。 ⒊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9月30日國科字第113093001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見偵一卷第42至46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8;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19日20時30分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Yun Wen」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黃建誠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建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81頁反面至182頁反面)。 ⒉告訴人黃建誠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185頁至第187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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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奕嘉於113年9月20日14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en Ya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陳君瀚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10元,應予更正)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君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08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君瀚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210頁)。 ⒊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3年9月30 日國科字第113093001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見偵一卷第42至4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4年12月9日一前鎮字第164號函文及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代收專戶交易明細查詢(見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27至29頁、第37頁)。 |
| | | | 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015元,應予更正)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10元,應予更正)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27日12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林冠冠」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何孟涵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華郵政帳號,應予更正) |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孟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14至216頁)。 ⒉告訴人何孟涵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名下中華郵政、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27至239頁)。 ⒊本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63至64頁)。 ⒋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6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彰化銀行新臺幣單筆轉帳明細(見偵一卷第47至58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駿宏所有)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27日13時48分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林冠冠」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貼文中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蕭鈺璇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鈺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47頁反面至第248頁)。 ⒉告訴人蕭鈺璇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臉書社團貼文(見偵一卷第251頁反面至254頁)。 ⒊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6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彰化銀行新臺幣單筆轉帳明細(見偵一卷第47至58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29日某時許,以暱稱「Guan Ti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瀏覽王于綸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欲購買公仔之貼文,朱奕嘉即在該貼文留言區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王于綸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晁得傑所有)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于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40頁至第241頁反面)。 ⒉告訴人王于綸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見偵一卷第243頁反面至第244頁)。 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95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10月3日17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Guan Ti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貼文中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李庭毅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庭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56頁反面至第257頁)。 ⒉告訴人李庭毅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59頁至261頁)。 ⒊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6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彰化銀行新臺幣單筆轉帳明細(見偵一卷第47至58頁)。 |
2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3;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71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朱奕嘉於113年9月20日14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wen wen」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瀏覽翁婉婷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欲購買公仔之貼文,朱奕嘉即在該貼文留言區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翁婉婷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被害人翁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62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翁婉婷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63頁正反面)。 ⒊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局113年11月28日一前鎮字第178號函文暨檢附之申登及交易資料(見偵十九卷第40至44頁)。 ⒋國聲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6日國科字第000000000號、114年6月4日國科字第114060401號函文及檢送附件即帳戶圈存通知書、訂單圈存通知、彰化銀行新臺幣單筆轉帳明細(見偵一卷第47至58頁、偵十九卷第33至38頁)。 ⒌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十九卷第39頁)。 ⒍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103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2;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 | 朱奕嘉於113年10月22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Juny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鄭雅文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雅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三卷第79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鄭雅文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三卷第80至83頁)。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朱奕嘉於113年10月23日14時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Guan Ti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演唱會門票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顏愷緯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顏愷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49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顏愷緯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二卷第53頁至第54頁反面)。 |
| | 朱奕嘉於113年10月24日6時30分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Guan Ti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演唱會門票之社團貼文中張貼販賣演唱會門票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適黃琬鈞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至右揭地點交付款項。 | | |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樂林門市當面交付款項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琬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黃暄惠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一卷第283頁反面至第284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11月1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Guan Ti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貼文中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宋顓均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顓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7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宋顓均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二卷第62至64頁)。 |
2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7;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 朱奕嘉於113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Shiche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張祖禎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祖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5頁)。 ⒉告訴人張祖禎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07頁反面至第109頁)。 |
3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6;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 朱奕嘉於113年11月18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Lin Shiche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孫瑋廷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孫瑋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 ⒉告訴人孫瑋廷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手機通聯紀錄、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8;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 朱奕嘉於113年12月2日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Zhu Yijia」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瀏覽林祐竹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欲購買公仔之貼文,朱奕嘉即在該貼文留言區張貼販賣商品之留言,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林祐竹瀏覽臉書發現該留言,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柏成所有)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祐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21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林祐竹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24頁反面至第126頁)。 ⒊113.12.3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74頁)。 ⒋本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67至68頁)。 |
| | 朱奕嘉於113年12月25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ong Guang」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王薏玟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王怡婷所有)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薏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42頁至第143頁反面)。 ⒉告訴人王薏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147頁反面至第148頁反面)。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57至71頁)。 |
| | 朱奕嘉於114年1月15日21時55分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陳恩恩」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郭政齊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政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51頁至第152頁反面)。 ⒉告訴人郭政齊提供之轉帳明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58頁至第160頁反面)。 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14金訴3236卷第93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7332號併辦意旨書) | | 朱奕嘉於114年1月31日18時35分許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Yu Sin」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周柏宇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柏宇、證人偕洺綸於警詢及偵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77頁正反面、偵十三卷第5至8頁、第38至39頁)。 ⒉告訴人周柏宇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二卷第184頁至第190頁反面)。 ⒊證人偕洺綸提供手機預約提款成功擷圖、與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十三卷第17至22頁、第40至47頁)。 ⒋114年2月1日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75頁)。 ⒌本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69至70頁)。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偕洺綸所有) | |
| | 朱奕嘉於114年2月2日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Yu Sin」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沈彥光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證人即被害人沈彥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13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沈彥光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二卷第216頁至第190頁反面)。 ⒊本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71頁至第72頁反面)。 |
| |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盧建翰所有) | |
| | 朱奕嘉於114年2月4日19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i Ch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黃炳棟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114年2月4日21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12分,應予更正)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盧建翰所有)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炳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92至193頁)。 ⒉告訴人黃炳棟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見偵二卷第194頁至第198頁反面)。 |
| | 朱奕嘉於114年2月5日20時前某時許,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Chi Chi」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販賣公仔之社團中刊登貼文,對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欲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適陳璟堉瀏覽臉書發現該貼文,因而陷於錯誤與之聯繫購買,並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盧建翰所有)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璟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04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陳璟堉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209至2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