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翰
選任辯護人 朱昱恆律師
辜得權律師
周弘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37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翰犯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8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思翰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思翰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同意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所持用之虛擬資產錢包內,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並致難以追查而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賭博、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4月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持用之非託管錢包地址「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錢包(下稱本案非託管錢包)交付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犯罪集團取得本案非託管錢包之資料後,由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編號7除外)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7除外)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7除外)所示之泰達幣(USDT)轉至不詳詐欺成員所指定之虛擬貨幣資產地址內,再由不詳成員層轉匯至本案非託管錢包內。陳思翰再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轉匯前開USDT至其所持用之幣託交易所錢包地址「TMMNVsDPaV2FvUhxDwjY8HPSrEuZaVjhPo」(下稱本案幣託錢包)或ACE交易所「TYJyVChEYBf3tXP2dcpXUZq6ozfM4RaZfs」(下稱本案ACE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提起告訴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七大隊警員廖唯旭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主張無證據能力,而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到庭具結作證,經被告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揆諸前揭說明,證人廖唯旭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院判斷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被告辯護人爭執該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洵屬無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思翰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3至122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及流入路徑固不否認,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其經營廣告公司多年,提供他人購買臉書公司廣告帳戶,於承接境外客戶購買,允許以虛擬貨幣USDT給付款項,遂於收取虛擬貨幣後,轉至託管錢包,經虛擬貨幣交易所兌換為新臺幣,後給付其上游廠商曜洆行銷有限公司,確實係為支付開設廣告帳戶及儲值費用,被告並無隱蔽金流之目的云云。經查:
㈠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編號7除外)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7除外)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7除外)所示之泰達幣(USDT)轉至不詳詐欺成員所指定之虛擬貨幣資產地址內,再由不詳成員層轉匯至本案非託管錢包內之事實業據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在卷,且經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七大隊第一隊警員廖唯旭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29至242、2762至282頁),並有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報案紀錄(見113 偵61016 卷二第80、86、89、92、95、99、109 、114 、129 頁正反面)、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成員個人頁面、匯款紀錄及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卷四卷第35頁反面至第49頁、偵四卷第56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偵四卷第65至77頁反面、偵四卷第81頁反面至第89頁反面、偵四卷第119 頁反面至第128 頁反面、偵四卷第133 至139 頁、偵四卷第165 至170 頁)、非託管錢包交易紀錄及詳情(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卷一第86至86-1、93頁)、本案非託管錢包轉匯至ACE錢包及本案幣託錢包之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卷一第91至92頁反面)、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之虛擬貨幣錢包(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卷四第201至211頁)、被告陳思翰持用錢包之相關交易紀錄及資料(見本院114金訴613卷一第293至294、309至423頁)在卷可稽,經核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述,與卷內之非託管錢包交易紀錄及被告陳思翰持用錢包之相關交易紀錄及資料均相符,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所收取之虛擬貨幣係客戶所支付之廣告費用云云,然迄未能提出任何相關客戶委託刊登廣告之合約及支付憑證,其所述已有可疑,且據其於警詢中所述其私人接的案子都是博弈廣告,這類案件可能違反臉書平台規範,會害公司的廣告帳號被封,所以我會用一間港商在臺灣的分公司「全偲行銷有限公司」,請他們幫我開設國外的廣告帳號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偵查卷一第70頁反面、第246頁),顯示被告知悉其匯入本案非託管錢包之款項至少為經營網路賭博之犯罪集團成員所匯入之虛擬貨幣,仍收受之。而其與港商在臺灣的分公司「全偲行銷有限公司」之間並無任何廣告委託,僅係為規避臉書平台規範,而創立之交易模式。
㈢被告陳思翰將本案幣託錢包內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幣後,匯入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再層轉至曜洆行銷有限公司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則有被告陳思翰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曜洆行銷有限公司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附卷足憑(見113年度偵字第61016卷二第145至157頁)。然曜洆行銷有限公司與全偲行銷有限公司並非母子公司,且全偲行銷有限公司並未要求客戶將應付之廣告費用匯入其他公司一節,則有曜洆行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全偲行銷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114)全偲字第1140213001號函 1件附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卷二第276至277頁、113年度偵字第61016號卷三第20頁),顯見被告將本案幣託錢包內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幣後匯入曜洆行銷有限公司亦非給付廣費用之用。證人黃譯萱雖到庭證稱其與被告間有廣告義務來往,然其亦未能提供任何相關廣告業務往來之資料,且亦不知投放廣告之內容,且並無簽訂任何書面文件,亦無法提供任何相關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536至543頁),是證人黃譯萱上開證述內容顯與一般交易常情不符,尚難採信。
㈣再觀諸被告陳思翰與詐欺集團相關之對話紀錄如附表二及與詐欺相關之備忘錄內容如附表三所載。從上開對話紀錄及備忘錄可知,被告陳思翰除有刊登詐欺集團廣告外,尚於收受詐欺集團贓款後,與不詳人士合作,將贓款洗至大陸地區、越南或臺灣某些可接受之店家,且合作條件中尚有註明如資金遭司法凍結時如何處理,足認被告陳思翰有與詐欺集團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
㈤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被告陳思翰既係由不詳成員層轉匯至本案非託管錢包內,陳思翰再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轉匯前開USDT至其所持用之幣託交易所錢包地址之本案幣託錢包或本案ACE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其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犯行,衡情詐欺集團本就係以精密分工、層層組織而共同犯罪之集團,應尚有其餘負責對告訴人施以詐術、指揮被告轉入之帳戶及實際向被告收取轉交款項等工作之共犯存在,彼此間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被告主觀上對於共犯成員、指揮轉入款項之不詳集團成員等自亦有所認識,是本案客觀上符合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要件,被告主觀上對此亦有認識,本案自應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甚明。又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317號案件,與本件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屬推諉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上揭規定嗣後分別移列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以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自白減刑規定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限制。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對於事實欄一所示之洗錢犯行,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否認,故無論是修正前後之減刑規定均不符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為犯行,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於本案中負責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工作,以此方式從事上開犯行,並促成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上開犯行,而屬整體犯罪行為分工之一環,足徵被告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復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查本案被告陳思翰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之虛擬貨幣之犯行,分別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以分論併罰。另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㈢刑之減輕事由
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自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本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然此行為後之法律因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該現行法);又想像競合中,輕罪部分縱有法定加重、減輕事由,除輕罪最輕本刑較重於重罪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重罪科刑封鎖作用之規定外,對於處斷刑範圍不生影響,然上開事由亦得做為視之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本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顯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輕事由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無視政府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犯行,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更造成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至鉅,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有不當,應嚴予非難;復衡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及考量被告之素行(詳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25頁),及告訴人受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按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查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手機,為被告係用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所用,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物則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犯罪所得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供稱有取得報酬,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取得報酬,自無從對被告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雖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本案告訴人遭騙之款項,迄未查獲,且依被告於本案所擔任之角色,無證據證明被告就前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如就此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上開洗錢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本案犯罪集團取得本案非託管錢包之資料後,由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7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泰達幣(USDT)轉至不詳詐欺成員所指定之虛擬貨幣資產地址內,再由不詳成員層轉匯至本案非託管錢包內。陳思翰再依犯罪集團成員指示,轉匯前開USDT至其所持用之本案幣託錢包或本案ACE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陳思翰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前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此部分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林羿君,所匯入之虛擬幣錢包係「TGMqCgPDmhpJrmiEESrZHvjWnbZkdPZN7N」,而非被告之「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非託管錢包,此有該虛擬錢包地址交易紀錄在卷為憑,此部分既非匯入被告所控制之虛擬錢包,尚難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檢察官認被告涉嫌此部分詐欺及洗錢罪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無法使本院獲致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陳禹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彭毓婷、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陳思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TC9QpA9peBJSugMohtEWgt9oniKzCyZ2NF | TBEPmsoSFSiZFgCK6KhbZPTkESqLDdkGjA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TTu4cCMLphjPrVzLkdgX4wTE8UmdwC8PQz | TASfCmKtXnED2RywVGJ8ckTYiK7DCm4R5V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TC9QpA9peBJSugMohtEWgt9oniKzCyZ2NF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TBEPmsoSFSiZFgCK6KhbZPTkESqLDdkGjA | | |
| | | | |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 |
| | | | | TTu4cCMLphjPrVzLkdgX4wTE8UmdwC8PQz | TASfCmKtXnED2RywVGJ8ckTYiK7DCm4R5V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 |
| | | | | |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TBEPmsoSFSiZFgCK6KhbZPTkESqLDdkGjA | | |
| | | | | | TASfCmKtXnED2RywVGJ8ckTYiK7DCm4R5V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 |
| | | | | TC9QpA9peBJSugMohtEWgt9oniKzCyZ2NF | TBEPmsoSFSiZFgCK6KhbZPTkESqLDdkGjA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 | |
| | | | |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Tu4cCMLphjPrVzLkdgX4wTE8UmdwC8PQz | TASfCmKtXnED2RywVGJ8ckTYiK7DCm4R5V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C9QpA9peBJSugMohtEWgt9oniKzCyZ2NF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TASfCmKtXnED2RywVGJ8ckTYiK7DCm4R5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GMqCgPDmhpJrmiEESr2HvjWnbZKdPZN7N | TASfCmKtXnED2RywVGJ8ckTYiK7DCm4R5V | TM2d5KPVePEeM9b7BVbePVTzTVoa2UBWwN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GMqCgPDmhpJrmiEESrZHvjWnbZkdPZN7N | | | | |
| | | | | TCV5z2dVFdq4H1kui2kPTbaW4rVvhe5Ypm | TNfGv8xPr4sD47ZNDeNb2UhnNzAS3Ykxoq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GfBYrGBiut8RxMQzeLemYoAm59Kjx2eVL | | TE18dmEP9VWM7cU8stLMsUXyvuYm82sizc(即被告陳思翰之非託管錢包) | |
附表二:
| | | |
| | 被告:U請幫我們換乾淨的射 已刪除的帳戶(DA):你用冷錢包收 不要上到你交易所 被告:知道,現在還是會追蹤,請 分流一下 已刪除的帳戶(DA):這邊應該都冷 錢包飛應該都去中心化了 被告:廣告踩儲值制,如果費用快 使用完,我們會提前通知儲 值,以當天匯率報價 | |
| | Henry: 你好 我們這邊是廣告商 帶上廣告和提供數據
廣告素材要麻煩業主提供
我們這邊是拿到國外的代理商的 廣告帳號,廣告比較容易上
廣告費用一次儲值100000 服務費30%
所以一次是130000 然後用U收
U的匯率是用幣托交易所當天的 匯率,手續費會含在匯率裡面 (下略)
宇林 Yu:日本的也一樣? 王牌都倒了 王牌
Henry: 由於最近FB封控很嚴格,所以要 先確認一下粉專跟網站相關內 容,確定能夠開戶才行 先提供連結確認即可
開戶是會需要綁定粉絲專頁 需要投放的粉絲專頁跟可能會用 到的網站,都需要先提供做綁定
如果一開始沒有綁定的話,會選 取不到該粉專
可以在同一個廣告帳戶中綁很多 個粉專,除非廣告帳戶被封了再 換新廣告戶即可 可以在同一個廣告帳戶中綁很多 個粉專,除非廣告帳戶被封了再 換新廣告戶即可
如果只是粉專被封掉,廣告帳戶 可以繼續投其他粉專 除非廣告帳戶也被封,那就要開 新的
已綁定的粉專要替換就需要開新 的廣告帳戶
如果是賭博娛樂城相關,會換真 金的,目前是沒辦法開 (下略)
宇林 Yu:能包裝嗎 就要上google 被告:主要是廣告帳號貴呀!封2次就全公司封,連gmail都不給你用 | |
| | 被告:胖哥 林:胖哥? ? 被告:對 水和車隊這邊談 還有刷卡 碰碰機我聯絡一下 一樣明天開群 林:好 (下略)
被告:沒事,我這都談車隊和水 (下略) | |
| | 被告:碼可能要等1週後測試 盤口目前休息 兄弟保持聯絡 胖共共:請問一下 有確認是這週幾 能測試嗎 因為我這邊的卡是期限卡 被告:我確認一下 | |
| | 頑皮豹:後面那個怎麼說 ? 被告:投資料 股票 頑皮豹:了解 那他們是確定缺12然後給7 趴 被告:對,他們到8%中人佔1%,我 們這邊自己踩 有空間嗎? 頑皮豹:那你先踩好 報給我 反正3他們自己負責 到你7趴 然後 你踩好 報給我 我在跟湯姆說 (下略)
被告:12號直接幣商,6.5能出去? 同台,先小量走50—回 能走? 你那邊0.5,總共7 | |
| | 天億工作室【出soul】:胖哥 你看 天要交代理費嗎 被告:我明天和你確認細節 天億工作室【出soul】:那邊沒有 辦法給端口 這樣的話你們可 能也做不了 被告:是呀 這樣我們賺不到充值的錢沒 意思 天億工作室【出soul】:是的 暫時 只有U (下略)
被告:就是沒帶博奕盤 我們要整個合乎海外市場的 三方收款和車隊我們能處理 叫他們介面做出來,給api (下略)
天億工作室【出soul】:胖哥明天 把U地址給我 我轉給你 實在是不好意思拖這麼久 前段時間是高考 剛好停工了 明天起來了把地址給我 我給 你轉過去 被告:好 (下略)
被告:資金性質,日量多少,保量 多少幫我問一下 我好找車隊 天億工作室【出soul】:股票資金 日量不保 但是每天都有 料 子保三天 被告:那只能走小卡接,小量走 886現在剩外貿卡接和現場人 員取款這兩種 其他戶頭的都要保量,很容 易死 | |
| | 卡片(圖示):第一批 陳青嵩: 富邦15 兆豐12☑ 渣打20 王道20 -------------------- 楊坪倍: 王道20 兆豐擋 華南10 渣打00 -------------------- 周煌欽:(憑證註銷) -------------------- 鄧維文:可付尾款(結束) 兆豐12☑37萬(死 卡) -------------------- 李岳陽 :可付尾款 富邦15 渣打20☑ 高銀10 兆豐12 華南10 (下略)
被告:今天多少 卡片(圖示):10點左右問 回本了 被告:20都走10左右 好慘 卡片(圖示):真的 我最近有在要趴量給 他了 卡片(圖示):陳青嵩 兆豐: -------------------- 鄧維文(結束) 兆豐: 100000+100000+80000+90000 -------------------- 李岳陽 渣打: 120000+100000+150000+200000+50000 被告:今天又走多少?
| |
| | 卡片(圖示):發給我 被告:000000000000 卡片(圖示):822 被告:對 (下略)
被告:俊傑那邊收卡的問題 被跑4張 現在的是另一組人的 明天電話講吧 (下略)
被告:你今天款會回多少 還差5萬 卡片(圖示):今天應該是三萬 2-3萬 (下略) | |
| | 歐巴馬:4. 归集沉淀归集在一张卡 5. 固定卡打料,资金归集 沉淀7天以上 6. 金额按照车队排卡指定 金额打款 7. 以排卡模式按照顺序打 款 8. 需要专卡专用,不能拿 接拿接过混料黑料的卡 來接我们资金 9.每天对接的量需要提前一晚落实清楚,能够消化化多少报多少,不能报多 這個有嗎 被告:卡接現在都死光光ㄌ | |
| | (前略) Leo:主要是現在做通道的全部都去幫歐州杯洗錢 (下略)
被告:另外 你們2道3黑接? Leo:有 我早上發工單去找車了 被告:3黑要注意 規章要聘好 要不後面會扯 (下略)
被告:那天就這組回款談不好吵架 呀 他回40+5 Leo:啊對…… 被告:5還要分他2.5 沒辦法 Leo:行 我這邊再挖一組 被告:料這邊是這樣 套現料保司法保到帳 要回50+5個點 Leo:懂 因為保到帳 被告:你那邊和機房拆 40+5 Leo:可以 被告:對,不是盜刷 Leo:好 套現料 我跟機方說清楚 被告:如果沒打滿200萬美會再賠付 保機子 20-30草 (下略)
Leo: 支付名称:Panda支付
产品:混卡收款,混卡下发 入款:保风控,不包司法 充值费率:4.0% 代收区间:0000-00000 代付区间:0000-00000 下发区间:0000-00000 代付费用:3元/笔
通道规则 1. 服务时间为每日24H。 2. 日量可依情况进行调整,贵司要求之量体我司配置完成后请维持该量体,若因冻结,风控导致配置卡不足,会先告知贵司并进行降量处置,并于7-14天内会恢复与贵司原先谈好的日量保量。 3. 若司法冻结状态过于频繁,我司会停止与贵司之配合。 4. 本通道采用实名确认订单,若是提单姓名与付款人姓名不相符请提供会员银行卡进行原路退回。 5. 会员保存资讯转账至已下架卡片、风控、凍结,…(無法辨識) 卡有解出来或是有…(無法辨識)将会归还此笔款项,若未能顺利解出或联系上,我司将不承担此笔款项。 6. 商户会员当日充值,请于当日建单补分完成,若超过订单时间过久无法核实,我司不再提供补分充值。 7. 我司上分如尚未查到入账,商户所提 供凭证,流水我司仅供参考,实际确认收到款项才认定有充值成功。 8. 掉单/查单,请贵司提供在作业群内,相应订单号、以及付款方截图完整 凭证(包含姓名、金额、时间) 9. 出现恶意转账假金额P图来骗分之会员永久黑名单(当天若骗分频繁,我司 会暂停通道)° 10. —级司法的定义为天眼白单出现该金额来源造成6个月=半年的冻结都归类一级司法。 11.代付出款只要天眼指向通道,凡是1.2.3级司法,通道都赔付。 12.不支持回u。 13.入款包风控不包司法,如入款出司法将按天眼单指向司法金额1:1赔付 因应银行政策严打,为了双方资金安全 (下略)
被告:盜刷你們那邊有通道嗎? Leo:2D 3D嗎 被告:對 Leo:有 我發新的給你 (下略)
Leo:(轉傳自「豹子頭」) 台灣有划扣過 (轉傳自「豹子頭」) 只是料價沒有到那邊 (轉傳自「豹子頭」) 她只接二道 被告:我看一下 (下略)
Leo:哥 這邊確認一下 底料是什麼料性 被告:我問一下 Leo:好的 被告:沈澱料 2年 Leo:好的 (轉傳自new) 汇率11.5 (轉傳自鯊 西米) 一刀多少 (轉傳自鯊 西米) 日額多少 (轉傳自new) 谁二道的(三黑也可以)的卡料,直接在越南pos机上刷出来。 可以刷車行跟金店 被告:他們要台灣實體 Leo:有 台灣實體 (可以刷車行跟金店)這個 兩組人 上面 被告:好 (下略)
被告:Leo另外一個要台灣遠程碰碰 和越南機 我開群 Leo:好的 被告:這組小心 Leo:越南目前能在越南直刷 被告:會跳線自己搞 Leo:好 我留一手 被告:不要拉通道的進去 Leo:預防萬一 被告:那個店刷放棄 只給10% Leo:他的點位 (下略)
被告:車隊的 Leo:(找一下色播一道的規章和點位給我)有的哥 上次你提到那個我有找我這邊催一下空車 被告:另外有沒有匯旺自己的擔保 電話方便? Leo:方便 被告:(撥出電話2分鐘) 另外手輸有通道嗎? 什麼條件 Leo: 一、 具体业务:码接回U 二、 交易料性:色料 三、 禁止料性:禁三黑及其他料性 四,入款方式:码接等(交易时需双方协商并确认) 本公群规则
X拒接三黑X (上下级,财务,公检法)冒充国家部门 dao刷junhuo等du料 一道进算,码接回U
1.接:色料 2:成功入款后,尽快落实清晰的入款回单,未能及时提供的入款回单,款项是否入款以供方实际收款账号流水视频为准。
3:延时到账,要求客户撤销转账,若无法撤销转账,需方自己承担
4:叫码死码停,只认当分入款,因为码没办法查天眼,所以不扯皮
例如12:30叫停、回单显示12:31入款的,一律不算,请各位老板注意紧急拉停!!!!!!
5:报数多少,打款多少,超出部自行承担,码商不负责
6:一切以后台到账为准 如发现假图已加账的作废,
7 :所有码贴出去10分钟未进自动取 消,延时需报备,取消或者超时自动取消的单子再入不认。
8:码喊停后的,超出3分钟再发水单 的,不查,不赔,请各位老板及时发水单查帐
9:查账明细图必须清晰可见,太模糊导 致无法查账必须无条件提供清晰图,太模糊不查不认,不扯皮
100.为防止客户P图造成损失,群内加账不代表已收到款,搬砖的客户,如群老板未回U给客户,告知客户不要急于 给下家回U,请以群老板方回U后,再下发客户;
12码接回U质疑料性:(除了支付宝能查司法)其它无法查档,需要供方在交 易规则中写明,并且交易前务必告知需 方提供切客记录,需方2小时效内没能提供的,需方责任
!禁止三黑,发现三黑所有入款不计入业绩!
随时抽查料方的性质,需要配合提供有效证明,提供不了不回款
不扯皮,认群规,不纠结! 请各位老板及时剎车!祝各位老板发财! 为了避免纠纷转账带有备注需询问供方 供方确定才能入账不然一律不查不认
Leo:(另外手輸有通道嗎?)這個我 要重新談一下 哥 找到車了 我東北哥們 他要確定兩件事 料 確定是色料,然後是哪一 種 純色 空降還是 (下略)
被告:那個匯旺研究一下 Leo:好 被告:因該可以騙不少 Leo:我進他群學習了 被告:你小號就當是車隊接頭的 一起用 (下略)
被告:匯旺那個如何 有辦法搞嗎? 下週還有魚呀 大尾的 那個成數真的不行呀 (下略) | 113偵61016卷第103頁背面至第112頁背面 |
附表三:
| | | |
| | !專卡單筆超過三萬安排拖出,未滿額則 下課拖(依現場狀況攻撃時間90分鐘) !專卡需保五天內三倍量,新專車在打滿 額度前若死車或是五天內沒到保量。需賠付3萬台幣車損 假設新卡額度15。 15x3=45需安全拖出才算有額滿 !3萬元以下金額本司不於回款同客除外 (提供小白單)
⑴本司提供任何平台服務,請客戶準確告知資金來源及運作時間,如資金來源及運作時間不符,由客戶賠償所有已入金款項並沒收全部款項,
! 「上班時間」:平日08:30-18:00 (早 上08:50前完成洗車通知)。當日結帳後 入金我方僅供保管,如遇司法風控、掛失等等我方不予理賠。
禁三黑,如發現賠車損10倍
⑵入款時如遇司法,瞬凍,封控等不可抗拒之力因素,導致無法完成作業交易,收款方提供相關證明給打款方,證實為警示相關問題一切相關責任均由打款方自行承 擔。
!飄帳期間若遇到死車等情況,該筆款項 我方不賠付。
⑶如遇銀行機制不可控因素代號 4401/4402/4403/4404卡片失效 4501/4507死車 2999其他類檢核錯誤 0801自動回沖 一律不賠付 4406掛失賠當日額度跨點不賠
⑷本公司只負責人為因素,風控解不開一概不負責。
!警示帳戶不解165不解
⑸於00:00前無水單,請於次日結帳前提 供,若提不出水單,該筆款項沒收。
⑹若遭掛失,自我司喊停止入帳後開始3 分鐘內煞車不及的款項憑水單全額賠償,3分鐘後不予理賠。(遭掛失無法提供網 銀、存簿,若有爭議僅以與銀行客服之語音影片證明)
⑺所有客戶端之對話紀錄需保存7日,以 供備查。另本司每日會隨機抽查匯款及對話紀錄是否相符,若有不相符之款項,則立即沒收該筆款項,無關該車情況是否正常。
⑻由於銀行機制問題,目前風控等同於死 車,封控內容包括被銀行系統暫停使用該帳戶不得透過自動化設備使用由銀行造成網銀沒辦法做使用的問題車資賠付需由量方賠付。
⑼回款一律外務完成點交完回報安全後回 款,回款一律照maicoin買價+0.2
請詳閱並照約定內容配合避免爭議 祝貴公司大船入港日進斗金 | |
附表四:
| | | | |
| IPhone 15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 113偵61012卷一第86至90、124至126頁 | |
| | | 113偵61012卷一第95至116、124至126頁 | |
| IPhone 11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IPhone 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IPhone 13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