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92號
原 告 ○○(中文名:○○)
兼
法定代理人 ○○(中文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TITI DEWI JAYANTI(中文名:黛維)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沈威宏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