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27號
原 告 黃偉峰
被 告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被 告 鄭溢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