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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建祥
被      告  李德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德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另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