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4號
原 告 廖雪妙
被 告 吳政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