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75號
原 告 陳金蓮
被 告 郭宴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