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原 告 李政寧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