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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7號
原      告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蔡喬宇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洪炯棋
            許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炯棋、許建宏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12號案件,經原告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