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任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任宏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8號、第1180號、第1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8號、第1180號、第1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等情,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是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瓶,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吸食管1支,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亦供承上開器具係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上開器具因殘留第二級毒品,且與其內毒品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違禁物,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高國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 |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 淨重12.7465公克,驗餘淨重11.7344公克 |
| |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