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光固化機3台、纖維根管樁110個、纖維根管樁配套用鑽頭6個均沒收。
  理 由
被告鴻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王濱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0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光固化機3台、纖維根管樁110個、纖維根管樁配套用鑽頭6個,均係被告鴻鑫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所有,供其為該案犯行使用。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