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學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5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包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5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附卷足考(偵卷第6至8、16至19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