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選任辯護人 范培益律師
黃當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696號、115年度偵字第1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陸月陸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建中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罪名係死刑、無期徒刑及逾十年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諭知自115年3月6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5月25日訊問被告後,佐以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確屬重大,衡諸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歷次供詞避重就輕,足見被告有畏罪、逃避之心態。另依目前浮現之審理計畫,後續有傳喚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高度可能,而部分證人為被告至親,可認被告存在影響證人陳述之動機,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復以目前可以替代羈押之方式,均難以避免被告與相關證人接觸,為保全後續審判及可能之執行程序,並考量本案係最嚴重之剝奪生命法益犯罪,經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115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白凌瑀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