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潘金玄
潘土龍
潘柏村
潘誼銀
潘誼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蔡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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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卡卡屋上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