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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余惠玲
被      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陶賢偉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陶賢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