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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藺宥稀
被      告  陳冠星  (已歿)

被      告  欣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星因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藺宥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陳冠星於民國115年8月3日死亡,經本院於115年8月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陳冠星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