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163號
原 告 黃玟諺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