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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旭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軒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