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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498號、115年度偵字第43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泰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理 由
一、被告李宗泰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毀損、傷害、恐嚇公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5年8月27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業於115年10月5日宣判並判處罪刑在案,本院衡酌被告既遭羈押一段時日,應當有所警惕,自尚難認再犯之風險相同,考量目前審理進度、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要素,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11月3日起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子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佳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