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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驊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頌熙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劉驊瑱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