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忠根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忠根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旋有何忠根發放與張明芳等不特定之客戶」,更正為「旋何忠根發放予張明芳等不特定之客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裁定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而違法使用告訴人之商標,所為有害告訴人對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形象,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刑事告訴(見114調院偵1797號卷第5頁調解筆錄、第7頁刑事撤回告訴狀),兼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使用,印製有「裕融」商標圖樣之名片,均未扣案,現是否尚存即有未明(僅有卷內影印紙本而已),倘予沒收,除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重大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應認已無沒收之實益,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有何因本案犯罪而獲取不法所得之情,聲請就此亦未舉實以證,應認被告未獲有任何報酬,是無犯罪所得應為沒收之問題,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文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79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忠根基於散佈於眾之意圖,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裕融」商標圖樣(下稱本案商標)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下稱裕融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資金融通、債權擔保、帳款催收管理等服務,且上開商標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卻仍為行銷目的,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13年間,委請位於桃園市不知情之印刷場,大量印製何忠根之名片(含有本案商標、裕融企業集團、服務項目機車、汽車貸款、房屋二胎之文字),旋有何忠根發放與張明芳等不特定之客戶,藉此表示其可提供車貸、不動產抵押貸款等服務而予以牟利,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足生損害於裕融公司。
二、案經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忠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上開名片、被告與證人張明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