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名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945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3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名立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彭名立受他人委託向A03追討A03之母楊淑敏所積欠之債務。其於民國113年6月4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A03、楊淑敏之姓名、地址、個人照片及楊淑閔之身分證影本等個人資料,其知悉自然人之姓名、住址、個人照片及身分證足以辨識其特徵,屬於個人資料,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詎彭名立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民國113年6月4日前某時,在新北市林口區某社區1樓(址詳卷),張貼載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含A03相貌等個人資料)之傳單,使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足以貶損A03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非法利用A03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03。
㈡113年6月4日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某處,以網際網路設備連接臉書,以臉書帳號「彭名立」,在A03之臉書帳號「中醫生活家A03」(下稱本案帳號)之貼文內發布載附表二所示內容(含楊淑敏身分證正面照片)之留言(對楊淑敏加重誹謗部分未據告訴),使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足以貶損A03、楊淑敏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非法利用A03及楊淑敏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其2人。
二、證據:
㈠被告彭名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訴。
㈢告訴人提供本案帳號貼文由被告發布之留言擷圖數張、被告與其之訊息對話擷圖數張
㈣本院調解報到單、調解事件報告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加重誹謗、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為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審酌被告僅因受託處理債務,不思以合法手段處理問題,且明知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權保護之範疇,非於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竟恣意以上開方式,揭露告訴人、楊淑閔之個人資料及張貼妨害名譽文字,顯缺乏尊重他人名譽權、隱私權之觀念,造成渠等身心受創,足生損害渠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因告訴人未出席調解,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及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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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含有A03相貌特徵而屬其個人資料之照片,並加註「A03 眼鏡翰」、「新北市林口區○○○○○○○(址詳卷)」、「左鄰右舍 大家小心這個中醫界的騙子 好心借他們家錢 幫他度過難關 結果後面還錢搞失蹤開診所 買房子 就是不還錢 有夠可惡 跟母親楊淑敏一起出來騙錢 大家注意 有看到他叫他速與阿立聯絡0000000000 不要搞到難看」等文字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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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貼含有A03相貌特徵而屬其個人資料之照片,並加註「A03 眼鏡翰」、「新北市林口區○○○○○(址詳卷)」、「左鄰右舍 大家小心這個中醫界的騙子 好心借他們家錢 幫他度過難關 結果後面還錢搞失蹤開診所 買房子 就是不還錢 有夠可惡 跟母親楊淑敏一起出來騙錢 大家注意 有看到他叫他速與阿立聯絡0000000000 不要搞到難看」等文字 |
| 張貼楊淑閔身分證正面照片,並加註「新北市林口區○○○○○(址詳卷)」、「左鄰右舍大家小心此惡女 好心幫他們家度過難關 幫他兒子A03 還錢就避不見面 換電話 躲躲藏藏 脫脫拉拉 有夠可惡 還錢還錢 欠錢還錢出來面對 速與阿立聯絡0000000000」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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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錢還錢 出來面對喔 你們一家人是出來騙錢嗎?速與我聯絡 不要搞到我去家裡要錢難看 大家小心不要被他片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