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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祺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頌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祺自民國115年9月1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5年9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執行另案,被告已於115年9月16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前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謝依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