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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張淑玲
被      告  顏玉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顏玉旻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9號案件,經原告張淑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