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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繆詩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繆詩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繆詩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