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侑忠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侑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侑忠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