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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仁敦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