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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自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永生
代  理  人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謝益宏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5年度上聲議字第451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310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謝益宏涉犯背信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3年度偵字第49310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聲請(115年度上聲議字第4517號)。該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15年5月29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狀戳印之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聲請並未逾上開10日之法定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裕田公司)、宏菻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宏菻公司)負責人,與案發時擔任聲請人總經理高永生之秘書即另案被告李慧華均明知建物屋頂出租供太陽能板發電之租金市場行情為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15%至18%,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聲請人利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06年8月29日前某時,在裕田公司報價單(下稱本案報價單)上,偽造聲請人總經理高永生之簽名,藉以虛偽表彰本案報價單係經高永生同意之旨,足生損害於高永生及聲請人。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慧華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年3月21日前某時,由另案被告李慧華在不詳地點,擅與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德公司)及泓錠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錠公司)聯繫,假借聲請人名義與泓德公司、泓錠公司約定聲請人廠房屋頂租金均以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6%計算,而與泓德公司、泓錠公司簽訂如附表編號1至3之房屋屋頂租賃契約,且以聲請人同意之租金低於市場行情為由,要求泓德公司、泓錠公司給付介紹費予被告,並於107年3月21日某時許,由另案被告李慧華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傅淑娟,訛稱高永生已同意與泓德公司、泓錠公司簽約,要求負責保管聲請人大小章之傅淑娟在附表編號1至3之房屋屋頂租賃契約上用印,李慧華再借用聲請人大小章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㈡於107年4月2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由另案被告李慧華擅與吉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禾公司)聯繫,假借聲請人名義與吉禾公司約定廠房屋頂租金係以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6%計算,而同意與吉禾公司簽訂如附表編號4之房屋屋頂租賃契約,並以聲請人同意之租金低於市場行情為由,要求吉禾公司給付介紹費予被告,嗣於107年4月20日某時,另案被告李慧華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傅淑娟,訛稱高永生已同意與吉禾公司簽約,要求傅淑娟在附表編號4之房屋屋頂租賃契約上用印,另案被告李慧華再借用聲請人大小章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㈢嗣自108年2月20日起,泓德公司、泓錠公司、吉禾公司開始支付租金予聲請人,並由泓德公司代表將介紹費計新臺幣(下同)785萬6,100元支付予宏菻公司,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與李慧華朋分,使被告獲取不法利益,被告與李慧華以上開方式違背其等任務,並使聲請人受有含未到期之租金收入2,012萬9,040元之損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及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補充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四、經查,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意旨,已清楚述明認定被告未構成告訴意旨所指偽造文書等犯行之證據及理由,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其認事用法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本院另就聲請意旨指摘之處,補充理由如下:
 ㈠偽造文書部分:
  聲請意旨固認被告稱本案報價單係由高永生親自簽署,且其於偵查中提出之本案報價單既係彩色複印文件,則被告理應持有本案報價單之正本,然被告卻未能提出正本,且另案被告李慧華斯時係高永生之秘書,自行取得高永生之簽名後並複印於報價單上並非難事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刑事程序中並無自證清白之義務,如要求被告自行提出本案報價單之正本,否則即認定本案報價單係被告偽造,無疑係違反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卷內既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本案報價單上高永生之簽名係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慧華偽造,則不論被告或另案被告李慧華之答辯是否可採,亦無法遽以上開罪責相繩,聲請人徒以被告未能提出本案報價單正本,即推論其上簽名係被告偽造,自有未洽。
 ㈡背信部分:
  聲請意旨固主張107年間屋頂出租供太陽能板發電的市場租金為實際發電收入的10%至15%,本案卻僅約定6%,顯然低於行情,並已造成聲請人損害等語。查檢察官於偵查中函詢經濟部能源署:工廠屋頂出租供太陽能板發電之租金市場行情,應為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占比為何?經覆以:本署於110年辦理「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共計14標,回饋金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15%~15.05%之間,有經濟部能源署114年8月7日能廣字第11400278780號函在卷可稽(見偵49310卷第26頁),惟上開函文至多僅能證明公家機關於110年間之回饋金約為15%~15.05%,尚不得逕予推論此乃市場行情,更無法回推107年間之市場行情為何,況所謂市場行情僅能代表該行業大致之租金約定情形,惟一般私人企業間之締約,均可能因各方面之考量或彼此間之磋商結果,而決定最終之租金百分比,自難僅以最終約定之租金為實際發電收入的6%,而遽認被告有何背信之犯行。再參以承租公司於107年間已進入聲請人廠房施工,聲請人並自108年2月起持續按6%比例收取租金,則聲請人豈有可能對本案租金計算全然不知,自難認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慧華有何聲請人所指本案屋頂出租及租金條件均係其等完全隱瞞、私下擅自決定之情形。從而,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有何背信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案經本院依卷存證據審酌,均未足以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犯行,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就聲請人上開指訴均予以斟酌,並就卷內證據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尚屬不足,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核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賃標的
簽約日
1
協明公司
泓德公司
桃園市○○區○○路0000號廠房屋頂
107年3月21日
2
協明公司
泓德公司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廠房屋頂
107年3月21日
3
協明公司
泓錠公司
桃園市○○區○○路000○0000○0000號廠房屋頂
107年3月21日
4
協明公司
吉禾公司
高雄市○○區○○路000號屋頂
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