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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字第206號、115年度軍少連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家豪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就林家豪部分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家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115年7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是本案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