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何宜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宜冠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28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可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