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
原      告  游婉如

被      告  張志文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4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志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1496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