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嚴世村
被 告 王傳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19、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