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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賴柏裕
被      告  騰謙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廖茂添
            王明貞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30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廖茂添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關於原告對被告廖茂添、騰謙國際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對被告王明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檢察官起訴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王明貞並非對原告為侵占犯行之刑事被告,則原告對被告王明貞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初怡芃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軒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