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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      告  王映晴(住址詳卷)
被      告  郭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宇軒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690號),經原告王映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與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