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54號
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郭政碩
林佳瑩
被 告 余佳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