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98號
原 告 麥淳惠
被 告 楊紹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