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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如聰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編號2 、3 、5 所載,與附表編號1 、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 、8 、10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 、8 、10所載,與附表編號
9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
所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貨幣、恐嚇取財、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 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7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6 、7 、8 、10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例,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 2、3 、5 與附表編號1 、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就附表編號7 、8 、10與附表編號9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7 、8 、10所示之罪,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3 月、4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分別與附表編號1 、4 、9 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至4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
94年1月至94年2月5日
93年11月29日起至94年2月4日
93年12月底至94年2月5日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3304號
94年度偵字第192號
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00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
94年度易字第283號
94年度易字第654號
判決日期
95年11月2日
94年8月18日
94年10月27日
確定判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臺上字第2035號
94年度易字第283號
94年度易字第654號
確定日期
96年4月19日
94年9月23日
94年11月21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附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9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
93年3月28日
93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4年2月6日中午12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93年3月29日14時10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6347號
94年度毒偵字第441號
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423號
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93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判決日期
94年10月14日
94年7月29日
9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度臺上字第7344號
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93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確定日期
94年12月29日
94年9月12日
93年12月24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刑法第196條第1項
犯罪日期(民國)
91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
91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
91年6月15日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4867號、91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
91年度偵字第4867號、91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
91年度偵字第1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判決日期
91年9月30日
91年9月30日
9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確定日期
91年10月28日
91年10月28日
93年11月10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減刑後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附註







  編      號
        10
  罪      名
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2條
犯罪日期(民國)
91年6月間某日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1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判決日期
9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確定日期
93年11月10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