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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杰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2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杰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杰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無還款意願,仍自民國110年9月某日起,至111年1月某日止之間,接續以沒錢吃飯、沒地方住、需要生活費為由,向王珞琳借款,致王珞琳陷於錯誤,因而於上開期間內,接續提供提款卡與李杰燊自行提領金融機構帳戶內之金錢,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㈡於111年1月間,接續向王珞琳佯稱:可協助進行投資,1、2個月就會回本,只需轉帳至公司主管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云云,王珞琳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嗣王珞琳發現有異,始悉受騙。
二、證據:
 ㈠被告李杰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兼證人王珞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紀錄1份。
 ㈣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事實一㈠告訴人雖遭詐欺而讓被告數次提領帳戶內之金錢、事實一㈡告訴人雖數次轉帳至本案帳戶,然此均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詐騙告訴人所致,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本案事實一㈠、㈡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僅涉犯1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詐欺他人之錢財,所為應予非難,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於審理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詐騙之金額、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事實一㈠詐得150,000元、事實一㈡詐得124,000元,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1
111年1月3日12時14分
4,000元
2
111年1月8日7時22分
10,000元
3
111年1月9日22時06分
10,000元
4
111年1月10日13時34分
12,000元
5
111年1月10日16時38分
20,000元
6
111年1月11日16時59分
30,000元
7
111年1月16日17時12分
30,000元
8
111年1月31日16時45分
8,000元
                      合計:1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