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沈柏邑 
            沈竑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芸嫻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冠和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鐘 
            沈政雄 
            沈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5,8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9,015,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298元,扣除已繳26,542元,尚須補繳63,7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幸福段1430之0018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90.42㎡
夾層:
31.28㎡
地下層:
33.2㎡
平台:
13.6㎡
總面積:
168.5㎡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27號屋齡、面積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2,834元。(計算式:132,834×168.5=22,382,529元)。
22,382,529元
2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龍濱段845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6.64㎡
陽台面積:
9.81㎡
總面積:
96.45㎡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23號4樓屋齡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04,232元。(計算式:104,232×96.45=10,053,176元)。
10,053,176元
3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3.02㎡
1/24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03元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3.29㎡
1/24
3,881元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90.9㎡
1/24
248,483元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98.23㎡
1/42
76,021元
7
彰化銀行存款


原證六於民國112年9月25日、28日遭提領之金額
398,555元
8
中華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850,000元
9
中華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原證七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之餘額
230,094元
10
三重區農會溪美分部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00,000元
11
三重區農會三民分部存款


原證八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尚未遭領款時之餘額
625,277元
12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78元
13
南山人壽保現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27,726元
14
南山人壽保現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66,921元
15
聯發鑫有限公司出資額


依聲請人之主張
600,000元
總價

36,063,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