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沈柏邑
沈竑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芸嫻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冠和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鐘
沈政雄
沈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5,8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9,015,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298元,扣除已繳26,542元,尚須補繳63,7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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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幸福段1430之0018地號土地 | 層次面積: 90.42㎡ 夾層: 31.28㎡ 地下層: 33.2㎡ 平台: 13.6㎡ 總面積: 168.5㎡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27號屋齡、面積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2,834元。(計算式:132,834×168.5=22,382,529元)。 | |
|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龍濱段845地號土地 | 層次面積: 86.64㎡ 陽台面積: 9.81㎡ 總面積: 96.45㎡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23號4樓屋齡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04,232元。(計算式:104,232×96.45=10,053,1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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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證六於民國112年9月25日、28日遭提領之金額 | |
| 中華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 | | | |
| 中華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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